周新,原孟州市政协副主席兼孟州市财政局局长,2013年12月17日,因犯受贿罪、单位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。
法院查明,2007年初至2007年8月,被告人周新利用其担任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,为孟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等方面提供便利,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常某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。2010年1月和4月,被告人周新利用其担任孟州市财政局局长、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为孟州市某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便利,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薛某所送现金共计37.5万元。